《人物志》利害第六

    蓋人業之流,各有利害。夫清節之業,著于儀容,發于德行。未用而章,其道順而有化。故其未達也,為眾人之所進;既達也,為上下之所敬。其功足以激濁揚清,師范僚友。其為業也,無弊而常顯。故為世之所貴。

    法家之業,本于制度,待乎成功而效。其道前苦而后治,嚴而為眾。故其未達也,為眾人之所忌;已試也,為上下之所憚。其功足以立法成治。其弊也,為群枉之所讎。其為業也,有敝而不常用,故功大而不終。

    術家之業,出于聰思,待于謀得而章。其道先微而后著,精而且玄。其未達也,為眾人之所不識;其用也,為明主之所珍。其功足以運籌通變。其退也,藏于隱微。其為業也,奇而希用,故或沉微而不章。

    智意之業,本于原度,其道順而不忤。故其未達也,為眾人之所容矣;已達也,為寵愛之所嘉。其功足以贊明計慮。其敝也,知進而不退,或離正以自全。其為業也,谞而難持,故或先利而后害。

    臧否之業,本乎是非,其道廉而且砭。故其未達也,為眾人之所識;已達也,為眾人之所稱。其功足以變察是非,其敝也,為詆訶之所怨。其為業也,峭而不裕,故或先得而后離眾。

    伎倆之業,本于事能,其道辨而且速。其未達也,為眾人之所異;已達也,為官司之所任。其功足以理煩糾邪。其敝也,民勞而下困。其為業也,細而不泰,故為治之末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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